法律上如何对待分居协议的处理(分居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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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英美国家普遍都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允许夫妻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就当事人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划分,婚姻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并就夫妻间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批转,同时还要决定家庭的住址,保险范围,养老计划,退休计划,纳税计划以及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的其他问题。分居协议在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也出现的越来越多。

  一、分居的概念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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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亦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法律上的分居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现代西方国家认可的分居,大体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裁判分居,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并经法院裁决而分居。裁判分居的原因一般与离婚的原因相同。其二,协议分居,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协议约定分居及有关分居时的权利义务。英美法系国家除裁判分居外,还认可协议分居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不承认夫妻间的协议分居。其三,事实上的分居,指配偶间虽未经司法认可,但事实上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状态。事实分居须具备客观的分居状态和主观上的分居愿望两个要件。

  外国法律对分居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暂时免除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在此期间双方个别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无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不存在夫妻性生活,除非双方自愿,一方不能强迫;

  (二)终止夫妻之间原有的家事代理权,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该夫妻仍负有连带责任;

  (三)分居时的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杜绝对外交易的困扰,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上的夫妻扶养及子女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五)关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和抚养准用离婚后的亲权及抚养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增设分居制度的意义

  (1)完善婚姻立法。目前,《婚姻法》第32条将分居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而除此之外却无任何法律有关于分居制度的具体规定,确立了分居制度,不仅可以为离婚法定理由的分居提供认定的客观标准,这对于纯粹因个性不合或因为收集不到证据或举证困难的配偶欲获得离婚判决尤其重要,而且还可以为分居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使我国的婚姻立法走向完善和成熟。

  (2)有利于避免草率离婚。规定分居制度,允许意图离婚的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间分居。有利于其在分居期间理性地思考婚姻的存续,并审慎地作出离婚与否的决定。分居可让双方暂时分离,各自冷静,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反省除离婚外,是否有其他解决的途径。同时可以使当事人事前体验离婚后所必须面临的单独生活及有关子女抚养安排等问题,评估自己是否有办法适应离婚后的生活。

  (3)可以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现行《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家庭暴力,并给受害者以适当的救助,但现行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尚不健全,仪能发挥劝阻及短暂隔离的作用,无法杜绝施暴者嗣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分居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受害配偶可以借助分居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摆脱婚姻暴力的侵害。

  (4)有利于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论是法院判决不离婚,还是夫妻双方自行分居,往往都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如抢夺或隐匿财产,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责任等等。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基于这一制度,夫妻在分居期间,如对财产无约定,则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在分居期间,夫妻间的相互扶助的义务不仅处于中止状态,其财产关系也处于分离状态。而将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共有财产,不仅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有碍于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充分保护。设立分居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夫妻分居以后的法律后果,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居以后的夫妻财产制等,则不仅可以减少夫妻矛盾,避免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而且还为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提供了便利,减轻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难度。

  (5)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将夫妻分居满2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夫妻义务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时,必须负举证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且分居时限长短,纯属个人隐私,当事人通常无法举证,从而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陷于非客观性的境地,阻碍离婚案件的公正审理。倘若规定分居制度,即可为当事人的分居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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