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不等于非正常

同性恋不等于思想解放

恋是一种心理障碍,同恋是一种变态。近年来社会上冒出一种颇为“新潮”的说法:“同恋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甚至这种观点出现在一些报刊、一些电台的“夜谈”节目中。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探讨。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同性恋也应该表示理解和宽容。我们应该了解同性恋者的内心世界和可悲处境,不应视同性恋为“怪物”而歧视他(她)们。我们也不可以根据一个在性方面的“特殊”,就否定他(她)们的整个人格和全部价值。同时,我们对同性恋这种异常的性行为应作具体的心理分析,真正认识同性恋者仅是一种性心理偏差的人。

  但是,这绝不是就可说“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行为。”我国仍将同性恋归为“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R,1995)”的规定之中。那么认为或支持“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行为”的理论根据是:同性恋有着异性恋一样的性欲、性兴奋、性行为,性满足等,其中不乏催人泪下的“爱情”故事。如果用这种否定同性恋不是性变态的理论去推理其他性变态,那么诸如恋童癖、恋老癖、恋物癖、恋兽癖等性对象的变态不也都成为正常了吗?有必要了解一下性心理学中关于性爱对象变态的定义:“性爱对象又称性对象或性欲对象,人的正常性爱对象是有生命的正常健康的成年异性,而性爱对象的心理变态患者则偏离正常轨道,将性爱对象指向同性(同性恋);指向儿童或老人(恋童癖、恋老人癖);指向有血缘关系的近亲(乱伦);指向无生命的某种物品或人体的某一器官或人的某些排泄物(恋物癖);甚至指向某一特定的兽类(恋兽癖)”。显然,同性恋属性爱对象的性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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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们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不是一种正常的性行为”,这只是对这种行为性质的医学评价,并不表示对这种行为不理解、不宽容。正因为有了这种客观的认识,对那些因性变态行为(不单指同性恋)而违法的人才会给予“性心理病人”的对待,而不简单地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去处理,这已是一种社会的文明进步了。虽然出于性心理咨询的目的,我们一般对同性恋不称“性变态”,而称“性心理偏差或障碍”,但这并不是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行为”。我们的性学研究者、性心理医生、性咨询者(如电台性教育节目主持)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性教育、性信息传播都必须是严肃的、科学的。当前国际国内学术界对同性恋的不同观点,那是学术研究上的范畴,不应成为指导我国性社会学的理论。虽然,同性恋的心理异常形成的原因还未完全搞清楚,但那只是病因学说,并不改变同性恋的行为后果。也许,将来其他国家也象美国精神病学会一样把同性恋从“异常行为”中删除,但那也改变不了同性恋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对同性恋者的矫治是否有效仍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笔者在性心理咨询的临床实践中,对那些认为“同性恋是自己最好的选择”而不寻求矫治的当事者,我不会强求他(她)们一定放弃同性恋,而是表示理解(这种情况矫治也难)。但我至少会真诚地告戒他(她)们两点:一是频繁更换性伙伴易感染性病(男同性恋者有频繁更换性伙伴的现象);二是任何一种性行为都不应违反对方的意原、不伤害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女同性恋者“失恋”时易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举动)。对那些为自己的同性恋行为感到苦恼、痛苦、甚至欲自杀而寻求“脱离苦海”的求诊者,我会对他(她)们进行心理咨询指导和行为矫治(常用的行为疗法是“厌恶疗法”、“期待——逃避学习法”),有的人现已感到“重获新生”,过着正常人异性之间的婚恋生活。  

  也许,将来有那么一天社会对同性恋的理解、宽容可能突破现状,但我认为同性恋也不会因此而剧增,因为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真正的健康是包括生理的健康、心理的健康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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